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对象
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一)资助参保政策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含生育待遇);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低收入人口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另外缴费。参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四)医疗救助政策
常规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倾斜救助: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转诊且在湖北省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三、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一)监测预警范围
医保部门将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和100%,分别作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人口因病返贫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人员因病致贫预警标准,每月定期将预警人员名单推送至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
稳定脱贫人口等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依申请救助和常规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若上级对以上医保政策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来源:夷陵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