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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权管地吗?不履职要承担哪些责任?看典型案例

综合 村管理员 发布 来源: 金竹村 浏览1871次时间:2022-10-14 09:15

先看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没有管理土地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和村既有土地管理的权利,也有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

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1.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详情: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如何审批?请看官方解答,附申请审批流程图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但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这造成实践中想作为者可能会乱作为、不愿作为者有充足的理由。

5.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当然,从实践来看,永久基本农田的准确位置、范围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库中,在电脑图件上,是用坐标标明位置的。一些根本无法耕种的石坡、甚至海面可能也是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不清楚基本农田位置,甚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清楚的状况较为突出。

6.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一些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地方政府还将宅基地以外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土地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和管理权授权乡镇政府实施,这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乡镇政府承接的权利越来越多,表面上看,乡镇权利越来越大,但乡镇人员少、缺乏相应技术人才力量支撑,被动接受责任“甩锅”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二、村民委员会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管理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宅基地申请审查权。《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第二,不履行职责需承担哪些责任?

以上梳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土地的规定,既是权利,也是法定职责,天底下从来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在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职将承担相应后果。尽管有些规定并不具体详细,但这些不具体的规定,往往会在出现一些重大危害后果的时候作为被追究责任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三,看看部分地方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

(一)云南发布的两个案例

1.文山州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在违规建房处置工作中“一转了之”,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2021年2月,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在处置文山市某小区住房违法扩建问题中,函请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房屋改扩建的合法性、具体位置和面积等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石光燕收到该函件后,仅转交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肖继东进行办理,未进一步对该工作进行跟踪督促。2021年8月,市自然资源局仍未对该违建问题进行认定及复函,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也未主动跟进对接办理情况及未复函原因,导致该违规建房问题长期未得到处置,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11月,石光燕受到通报问责;2021年12月,肖继东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负责人张曙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施学锋、副乡长郑文椿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对实际情况未认真开展调查、违规决策问题。

2020年10月,鹤庆县金墩乡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工作副乡长郑文椿,在乡国土所未对68户村民申请的宅基地进行现场踏勘和复勘情况下,向金墩乡党委扩大会议提交了《金墩乡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李某某等68户建房使用农用地的批复》议题。受金墩乡党委书记委托,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施学锋主持召开党委会议,施学锋在会前未深入实地调研,不掌握实情的情况下,带头发言同意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方案,导致乡党委会议通过了该议题并下发了批复文件。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经乡国土所核实,已批复的68户宅基地中有28户涉及基本农田,触碰“耕地保护红线”,最终部分农户未能在已批复的土地上建房,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月,施学锋、郑文椿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通报的八个案例

1.合肥市庐江县许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1月,许某违法占用庐江县石头镇黄蜀山村0.4亩耕地建设住宅。3月,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12月,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该村干部陈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免职处理。目前,土地已复耕。

2.亳州市利辛县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10月,张某违法占用利辛县程家集镇镇西社区0.27亩耕地建设住宅。2021年5月,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通过卫片执法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7月,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镇干部李某、蒋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警示谈话,郑某被通报批评,社区干部王某被给予停职处理。目前,土地已复耕。

3.亳州市利辛县夏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6月,夏某违法占用利辛县孙庙乡阳光村0.33亩耕地建设住宅。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当月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7月,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乡干部孙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通报批评,李某、周某被给予警示谈话,村干部程某被给予停职检查处理。目前,土地已复耕。

4.宿州市埇桥区安徽宇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1年2月,安徽宇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埇桥区曹村镇经济开发区13.63亩耕地建设厂房。4月,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5月,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徐现代产业园区埇桥园执法大队张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已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整改到位。

5.阜阳市颍泉区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12月,张某违法占用颍泉区中市街道中北社区0.3亩耕地建设住宅。中市自然资源中心所当月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12月31日,中市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干部刘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土地已复耕。

6.滁州市天长市鹏晟米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1年1月,天长市鹏晟米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长市广陵街道土城社区3.7亩耕地建设厂房。6月,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7月,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目前已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整改到位。

7.六安市霍邱县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3月,张某违法占用霍邱县邵岗乡尧塘村0.04亩耕地,0.08亩其他农用地建设住宅。霍邱县邵岗乡人民政府当月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4月,霍邱县邵岗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乡干部刘某、李某、村干部关某、杜某因未及时发现制止该违法行为均被给予提醒谈话,村干部周某因未履职尽责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目前,土地已复耕。

8.安庆市望江县聂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3月,聂某违法占用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0.67亩耕地建设住宅。9月,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12月,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南畈村蹲村点长潘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土地已复耕。

来源:农业农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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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权管地吗?不履职要承担哪些责任?看典型案例

    综合 村管理员 发布 金竹村 2022-10-14 09:15

    先看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有没有管理土地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和村既有土地管理的权利,也有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

    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1.宅基地审批权。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土地管理法》只赋予乡镇政府审核权,审批权在县级政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地转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做出具体规定。详情: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如何审批?请看官方解答,附申请审批流程图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对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属于一级人民政府,亦有该职责和权力。但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这造成实践中想作为者可能会乱作为、不愿作为者有充足的理由。

    5.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当然,从实践来看,永久基本农田的准确位置、范围都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数据库中,在电脑图件上,是用坐标标明位置的。一些根本无法耕种的石坡、甚至海面可能也是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不清楚基本农田位置,甚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清楚的状况较为突出。

    6.部分用地审核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一些省(区)政府已明确将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权、违法行政处罚权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地方政府还将宅基地以外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土地行政审批、行政检查和管理权授权乡镇政府实施,这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乡镇政府承接的权利越来越多,表面上看,乡镇权利越来越大,但乡镇人员少、缺乏相应技术人才力量支撑,被动接受责任“甩锅”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二、村民委员会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管理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宅基地申请审查权。《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户宅基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后,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第二,不履行职责需承担哪些责任?

    以上梳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土地的规定,既是权利,也是法定职责,天底下从来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在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职将承担相应后果。尽管有些规定并不具体详细,但这些不具体的规定,往往会在出现一些重大危害后果的时候作为被追究责任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三,看看部分地方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

    (一)云南发布的两个案例

    1.文山州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在违规建房处置工作中“一转了之”,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2021年2月,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在处置文山市某小区住房违法扩建问题中,函请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房屋改扩建的合法性、具体位置和面积等内容进行核实认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石光燕收到该函件后,仅转交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肖继东进行办理,未进一步对该工作进行跟踪督促。2021年8月,市自然资源局仍未对该违建问题进行认定及复函,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也未主动跟进对接办理情况及未复函原因,导致该违规建房问题长期未得到处置,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11月,石光燕受到通报问责;2021年12月,肖继东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平街道执法队负责人张曙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施学锋、副乡长郑文椿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对实际情况未认真开展调查、违规决策问题。

    2020年10月,鹤庆县金墩乡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工作副乡长郑文椿,在乡国土所未对68户村民申请的宅基地进行现场踏勘和复勘情况下,向金墩乡党委扩大会议提交了《金墩乡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李某某等68户建房使用农用地的批复》议题。受金墩乡党委书记委托,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施学锋主持召开党委会议,施学锋在会前未深入实地调研,不掌握实情的情况下,带头发言同意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方案,导致乡党委会议通过了该议题并下发了批复文件。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经乡国土所核实,已批复的68户宅基地中有28户涉及基本农田,触碰“耕地保护红线”,最终部分农户未能在已批复的土地上建房,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月,施学锋、郑文椿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通报的八个案例

    1.合肥市庐江县许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1月,许某违法占用庐江县石头镇黄蜀山村0.4亩耕地建设住宅。3月,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12月,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该村干部陈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免职处理。目前,土地已复耕。

    2.亳州市利辛县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10月,张某违法占用利辛县程家集镇镇西社区0.27亩耕地建设住宅。2021年5月,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通过卫片执法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7月,利辛县程家集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镇干部李某、蒋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警示谈话,郑某被通报批评,社区干部王某被给予停职处理。目前,土地已复耕。

    3.亳州市利辛县夏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6月,夏某违法占用利辛县孙庙乡阳光村0.33亩耕地建设住宅。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当月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7月,利辛县孙庙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乡干部孙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通报批评,李某、周某被给予警示谈话,村干部程某被给予停职检查处理。目前,土地已复耕。

    4.宿州市埇桥区安徽宇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1年2月,安徽宇通精密钢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埇桥区曹村镇经济开发区13.63亩耕地建设厂房。4月,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5月,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徐现代产业园区埇桥园执法大队张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已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整改到位。

    5.阜阳市颍泉区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0年12月,张某违法占用颍泉区中市街道中北社区0.3亩耕地建设住宅。中市自然资源中心所当月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12月31日,中市办事处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干部刘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土地已复耕。

    6.滁州市天长市鹏晟米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案。2021年1月,天长市鹏晟米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长市广陵街道土城社区3.7亩耕地建设厂房。6月,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7月,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目前已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整改到位。

    7.六安市霍邱县张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3月,张某违法占用霍邱县邵岗乡尧塘村0.04亩耕地,0.08亩其他农用地建设住宅。霍邱县邵岗乡人民政府当月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4月,霍邱县邵岗乡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所在乡干部刘某、李某、村干部关某、杜某因未及时发现制止该违法行为均被给予提醒谈话,村干部周某因未履职尽责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目前,土地已复耕。

    8.安庆市望江县聂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2021年3月,聂某违法占用望江县赛口镇南畈村0.67亩耕地建设住宅。9月,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片执法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工。12月,望江县赛口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南畈村蹲村点长潘某因未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被给予诫勉谈话。目前,土地已复耕。

    来源:农业农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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