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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沱村村规民约

村务 村管理员 发布 来源: 莲沱村 浏览1588次时间:2021-04-09 00:00

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好地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我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村村民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及网格员的管理,维护村内安定团结。

第二条  村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一切限制村民人身自由及辱骂、诽谤、殴打村民的行为发生。所有村民一律平等,禁止歧视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

第三条  村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私闯他人住宅探密、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条  村民承包的山林、土地、经济林、水面以及村组企业等,承包者应按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合理使用,并接受政策范围内的适当调整。

第五条  村民的家庭财产、畜禽、树木及农作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损坏、偷盗和侵占,同时村民有义务爱惜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第六条  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五保”优抚和残疾人政策,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七条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成年人要努力学习各种实用科学技术,适龄青年要积极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义务,全体村民都应参加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大力进行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绿化建设,爱护树木,严禁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植被。

第九条  村民应搞好人居环境整治,不得在公路两旁、河道、山边、公共设施处等乱堆、乱扔、乱倒、乱搭、乱建,自觉维护村容村貌。

第十条  村民应遵守《关于村民举办红白喜事、倡导移风易俗的决议》,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大操大办,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和村组会议,提倡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发对邪教,消除宗派活动,严禁赌博,严禁干扰他人婚姻自由。

第十二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中心户责任区联防和治安协管小组的工作范围,确实维护本村的社会稳定。积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敢于揭发、制止他人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和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牢记用火用电防溺水知识,不参与传销、套贷等非法经营活动,严禁下河捕捞、电击鱼,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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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莲沱村村规民约

    村务 村管理员 发布 莲沱村 2021-04-09 00:00

    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好地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我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村村民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及网格员的管理,维护村内安定团结。

    第二条  村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一切限制村民人身自由及辱骂、诽谤、殴打村民的行为发生。所有村民一律平等,禁止歧视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

    第三条  村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私闯他人住宅探密、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条  村民承包的山林、土地、经济林、水面以及村组企业等,承包者应按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合理使用,并接受政策范围内的适当调整。

    第五条  村民的家庭财产、畜禽、树木及农作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损坏、偷盗和侵占,同时村民有义务爱惜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第六条  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五保”优抚和残疾人政策,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七条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成年人要努力学习各种实用科学技术,适龄青年要积极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义务,全体村民都应参加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大力进行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绿化建设,爱护树木,严禁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植被。

    第九条  村民应搞好人居环境整治,不得在公路两旁、河道、山边、公共设施处等乱堆、乱扔、乱倒、乱搭、乱建,自觉维护村容村貌。

    第十条  村民应遵守《关于村民举办红白喜事、倡导移风易俗的决议》,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大操大办,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和村组会议,提倡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发对邪教,消除宗派活动,严禁赌博,严禁干扰他人婚姻自由。

    第十二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中心户责任区联防和治安协管小组的工作范围,确实维护本村的社会稳定。积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敢于揭发、制止他人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和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牢记用火用电防溺水知识,不参与传销、套贷等非法经营活动,严禁下河捕捞、电击鱼,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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