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定,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好地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我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条 全村村民应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接受村民委员会及网格员的管理,维护村内安定团结。
第二条 村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一切限制村民人身自由及辱骂、诽谤、殴打村民的行为发生。所有村民一律平等,禁止歧视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
第三条 村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私闯他人住宅探密、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条 村民承包的山林、土地、经济林、水面以及村组企业等,承包者应按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合理使用,并接受政策范围内的适当调整。
第五条 村民的家庭财产、畜禽、树木及农作物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损坏、偷盗和侵占,同时村民有义务爱惜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第六条 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五保”优抚和残疾人政策,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七条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成年人要努力学习各种实用科学技术,适龄青年要积极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义务,全体村民都应参加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大力进行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绿化建设,爱护树木,严禁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植被。
第九条 村民应搞好人居环境整治,不得在公路两旁、河道、山边、公共设施处等乱堆、乱扔、乱倒、乱搭、乱建,自觉维护村容村貌。
第十条 村民应遵守《关于村民举办红白喜事、倡导移风易俗的决议》,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大操大办,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和村组会议,提倡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发对邪教,消除宗派活动,严禁赌博,严禁干扰他人婚姻自由。
第十二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中心户责任区联防和治安协管小组的工作范围,确实维护本村的社会稳定。积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敢于揭发、制止他人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和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牢记用火用电防溺水知识,不参与传销、套贷等非法经营活动,严禁下河捕捞、电击鱼,严禁乱拉乱接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