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镇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集镇区)的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斗坪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具体负责对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镇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相关责任区域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执法分局开展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镇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自觉维护镇容整洁。
第八条 对在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镇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责任区镇容整洁,无乱设摊、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2.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按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倒,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二章 镇容管理
第十条 集镇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集镇区规划规定的峡江建筑风貌设计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临街两侧建(构)筑物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
第十一条 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公共用地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顶部等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镇容的物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商铺招牌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的原则进行设置,严禁一店多招。
第十三条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的,应当安装统一设计风貌的外机框且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空调冷凝水不得向外排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或者其他设施,因建筑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镇规环所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要做到文明施工,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硬质密闭围挡,堆放材料、机具要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但最多不能超过道路中线,且确保道路畅通,竣工后做到料净、场清、沟渠畅通,不得破坏周边的环境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路沿石、排水沟、树木、绿化带等基础设施,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擅自开挖道路。
第十六条 在集镇区运行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车辆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体、流体物品的,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露、遗撒和飞扬。运输畜禽、已屠宰牲畜、水产品应当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防止沿途裸露、遗撒、滴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区建筑物、设施上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城镇道路摆摊设点和从事修理、生产加工活动,集镇内所有临街门店不得店外经营、店外堆放商品、物品。特殊摊档可在指定区域、限定时间内摆卖。
第十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噪声、油烟、污水排放应当符合要求,不得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任何人和单位严禁在未规划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停车,可按规定在集镇区道路夜间泊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阻挠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区埋设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时,必须报请镇规环所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竣工后按照批复部门要求的标准和时间恢复原貌,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同时上报隐蔽工程图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自在道路两侧或横跨道路悬挂横幅、广告,或私自在道路两侧树木上挂牌、安装灯具、拉线(绳)以及就树搭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集镇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油等污染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及用地移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3.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桔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4.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集镇区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集镇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集镇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集镇区单位和村(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电器,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亭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地倾倒。
第三十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绿化维护作业及柑橘等经济作物果实成熟后的修剪包装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将废弃物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应当配置统一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密闭式垃圾房。
第三十二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保持作业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有效防止收购的废弃物散落。
第三十三条 所有事业单位、商铺和个人,要切实做到“门前五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整洁、包秩序、包设施。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在集镇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
2.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镇貌的设施;
3.集镇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器没摆放整齐,积土和杂物不及时清运;临街工地未设置封闭围墙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不及时整理,未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噪音超标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第三十五条 在集镇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执法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1.在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货棚,封闭的阳台或吊挂物品,影响镇容的;
2.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者,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有损镇容镇貌的;
3.攀折、毁坏花木、践踏草坪,在公共场所、园林绿地、田地、河内倒置污水污物的;
4.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5.生活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倒放,乱堆乱倒;
6.从事商业广告宣传、悬挂条幅、文艺演出未向综合执法分局申报且综合执法分局未同意的;
7.各类商铺、经营摊点不按指定的范围摆设,占道经营的;
8.进入集镇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保持车容整洁,不按指定位置和规定停放整齐的;拖运沙、石、木、煤等车辆在经过集镇时沿途撒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
9.违反“门前五包”管理规定的;
10.其他有损镇容、阻碍交通、污染环境、破坏公物等与本管理办法精神相违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斗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布;试行期限1年。
三斗坪镇人民政府
来源:峡江古镇三斗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