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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燃气安全,报警装置安装指南请查收!

综合 村管理员 发布 来源: 分乡场社区 浏览1186次时间:2021-11-30 09:35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燃气事故发生,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部署相关工作。

        一、即日起,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燃气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发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餐饮等使用燃气场所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得到落实。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住建部门履行燃气专委会办公室职责,研究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对用户开展用气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对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联合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监管执法。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生产、销售环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监管,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市场销售的燃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督促菜市场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贸流通、商贸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景区及文化旅游领域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交通、水利、城管等其他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堂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定期检查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工作台账。未安装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在书面告知用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

        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技术指南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

        二、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或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还应加装送排风设施。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四、新开业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执行。

        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还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燃气用户或安装企业,安装前应按照《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的要求,向安装所在地社区零星工程备案窗口进行告知性备案。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安装企业要对已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分类建立档案。安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安装流程并明码标价,收费应按照《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9号)执行。 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验收完成15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记录报各县市区燃气管理机构。

        来源 :宜昌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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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燃气安全,报警装置安装指南请查收!

    综合 村管理员 发布 分乡场社区 2021-11-30 09:35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保障能力,避免燃气事故发生,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部署相关工作。

            一、即日起,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燃气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发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宣传、开展监督检查,确保餐饮等使用燃气场所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得到落实。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一)住建部门履行燃气专委会办公室职责,研究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指导、督促燃气企业对用户开展用气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对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联合属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监管执法。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生产、销售环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监管,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市场销售的燃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督促菜市场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贸流通、商贸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景区及文化旅游领域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交通、水利、城管等其他部门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堂等使用燃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安检责任,定期检查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工作台账。未安装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在书面告知用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

            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技术指南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

            二、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或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泄漏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还应加装送排风设施。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

            四、新开业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执行。

            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安装。涉及改动压力管道(0.1MPa及以上)的,还应满足《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燃气用户或安装企业,安装前应按照《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的要求,向安装所在地社区零星工程备案窗口进行告知性备案。在分户计量表前安装紧急切断阀的,要事先与供气企业沟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安装企业要对已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分类建立档案。安装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安装流程并明码标价,收费应按照《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关于对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1〕19号)执行。 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验收完成15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记录报各县市区燃气管理机构。

            来源 :宜昌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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