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及夷陵区政府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我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即将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二、缴费时间
2018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集中缴费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
三、缴费标准
2018年度我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各类特殊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资助。
四、参保缴费方式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参保缴费方式如下: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以便核实或补录家庭成员参保信息,医保费由村干部代收代缴。
2、城区新参保居民须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区录入参保信息再缴费;续保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到社区缴费;人员信息有误的,凭身份证原件完善信息后再缴费。医保费由社区代收代缴。
3、特殊人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精准扶贫对象),由相关主管部门即民政、残联、卫计、扶贫办负责核实身份,落实参保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2、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再到六、参保待遇按照《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及《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实施细则》(宜人社规[2017]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夷陵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