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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全域禁鞭 我们仍在继续!

村务 村管理员 发布 来源: 上洋村 浏览1901次时间:2022-02-11 09:28

院内是暖心的灯火

庭前是灿烂的火花

这是很多人深埋在心底的过年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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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年来的雾霾现象

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烟花爆竹的危害

开始自觉改变这一习俗

用更文明的方式表达迎接新年的喜悦心情

过一个“环保春节”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人的共识

为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

减少可能发生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

2018年起 黄花镇进行全域禁鞭

禁鞭 
 绝对不是一句口号!

今年
我们继续禁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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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来复习一下
黄花禁鞭的政策吧!


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鞭成果

禁止售卖或燃放鞭炮的告知书


全镇广大居民朋友:

为有效防止噪声、大气和土壤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减少攀比浪费,降低村民人情负担,我镇已从2018年1月15日起,在我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巩固禁鞭成果禁止违法燃放或售卖鞭炮,特告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为黄花镇行政区划全域

二、禁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镇禁止违法售卖鞭炮。镇内现有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经营时限到期后,一律不再进行审批,一律不能售卖鞭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认真遵守禁放规定,共同营造安定祥和、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黄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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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常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少一处燃放,多一片蓝天

少一点噪音,多一份舒心

让我们共同行动

共建安全健康幸福文明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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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散」全域禁鞭 我们仍在继续!

    村务 村管理员 发布 上洋村 2022-02-11 09:28

    院内是暖心的灯火

    庭前是灿烂的火花

    这是很多人深埋在心底的过年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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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近年来的雾霾现象

    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烟花爆竹的危害

    开始自觉改变这一习俗

    用更文明的方式表达迎接新年的喜悦心情

    过一个“环保春节”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人的共识

    为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

    减少可能发生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

    2018年起 黄花镇进行全域禁鞭

    禁鞭 
     绝对不是一句口号!

    今年
    我们继续禁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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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再来复习一下
    黄花禁鞭的政策吧!


    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鞭成果

    禁止售卖或燃放鞭炮的告知书


    全镇广大居民朋友:

    为有效防止噪声、大气和土壤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减少攀比浪费,降低村民人情负担,我镇已从2018年1月15日起,在我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进一步巩固禁鞭成果禁止违法燃放或售卖鞭炮,特告知如下:

    一、禁放范围为黄花镇行政区划全域

    二、禁放区域内,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镇禁止违法售卖鞭炮。镇内现有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经营时限到期后,一律不再进行审批,一律不能售卖鞭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认真遵守禁放规定,共同营造安定祥和、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黄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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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常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少一处燃放,多一片蓝天

    少一点噪音,多一份舒心

    让我们共同行动

    共建安全健康幸福文明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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